今年年底前,三类人员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免缴滞纳金。
近日,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出台新政,扩大了沈阳市免征滞纳金的范围。在现有免征、限额征收滞纳金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新增三类人员,如果他们在今年年底前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免缴滞纳金。
具体包括:①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09年底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②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③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按照目前沈阳市养老保险政策,参保者从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虽然千分之二的比例很小,但是对于一些欠费几年的困难参保人员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数额。
此前,为缓解困难人员补缴滞纳金的压力,沈阳市曾规定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成员、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可以享受免征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这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免征滞纳金范围,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解释,就是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应参尽参、应保尽保”,保障劳动者晚年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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