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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阜新市医保转外就医政策调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时间:2017-4-27 浏览次数:4375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政策有所调整,新政已于7月1日起执行,转外就医办理流程等方面政策有变。



按照新政,到省内下列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开通网络结算系统后,可直接到转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军区总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463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202医院。患有血液病、器官移植、心脏瓣膜手术以及神经系统肿瘤(垂体瘤、脑膜瘤、颅内肿瘤)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以直接到下列转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2 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阜外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天津)血液病医院。


起付标准为:转往省内医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人次;转往省外医院就医起付标准为2500元/人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统筹支付比例不同,前者转往省内就医的统筹支付比例为65%,而转往省外就医的统筹支付比例为60%;后者转往省内就医的统筹支付比例为55%,转省外就医的统筹支付比例为50%。


转往市外其他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需到具有办理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到转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时,应遵循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


 

而急诊非定点医疗的起付标准及统筹支付比例与转外就医起付标准及统筹支付比例相同。

 

来源:阜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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