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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一鸣政策法规】鞍山:4月鞍山开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时间:2017-4-19 浏览次数:4588
 

 

  一、地税、残联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文件精神,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审核工作已全面开始。

201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和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审核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到6月30日(节假日不办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到6月30日

 

  二、计算方法  

根据辽财非(2016)4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除以1 2个月。

 


延伸阅读

财政部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2017年3月15日

 

来源:鞍山市税务局、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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