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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我市拟从个人账户扣缴大额保险费以保障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时间:2010-6-8 浏览次数:2214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七号令的规定,退休人员的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并在每年一月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96元,并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规定,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分开管理。但是,在具体经办大额医保费用收缴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目前负责代收代缴业务,因部分企业停产,退休人员虽已缴纳个人承担部分,但因企业未能及时缴纳,造成待遇停止或由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化发放,不少退休人员常年与企业失去联系,导致单位无法征缴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而造成退休人员无法正常享受医疗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很多城市都对此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通过对北京、天津、重庆、福建相关政策措施的分析,决定借鉴北京的管理模式,即实现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大额保险费用在其个人账户中扣缴,只要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大额保险费用,就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而保证全市退休人员按时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方便退休职工看病就医。

    实施这项措施的优势在于:实行退休人员从个人账户扣缴大额保险费的政策可操作性强,直接在医保中心进行集中宣传和执行,不会牵扯其他部门精力,贯彻执行速度快、效率高。

    医保中心将于2010年完成相应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并拟在2011年实现此业务功能,真正保障退休人员无障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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