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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补充工伤保险细则施行
时间:2014-1-15 浏览次数:3927

   铁岭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表示,《铁岭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铁岭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目前已下发并施行,其中多项条款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完善了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而且职工个人不用为此多缴费。

  待遇提高首先体现在工亡方面。只要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其次,工伤赔偿方面,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万元,五级2万元,六级1.8万元,七级1.3万元,八级1万元,九级0.7万元,十级0.5万元。而且,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补充保险会一次性给付护理补偿金,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万元。可以看出,如果伤残补偿金和护理补偿金累加,工伤职工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大的帮助。

  需要提醒铁岭市民的是,本次补充细则适用范围是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虽然职工个人不需缴费,但是补充工伤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职工或受益人需要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缴费凭证、身份证等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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