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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3-5-31 浏览次数:500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证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确保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平稳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将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各承担40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

二、提高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

将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限额由原每人每年16.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万元。

三、关于趸交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相关规定

特殊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时,需一次性缴足平均余命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最低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年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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